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曹**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申请人刘**诉被执行人付善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涿州市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高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涿鹿县**售维修中心与北新集**限公司下花园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禹*与杰阳通讯电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