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付善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5)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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