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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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