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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