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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占*与涉县**配件修理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占文与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原占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占文撤回对被告涉县**件修理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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