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原占文与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原占文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涉县**配件修理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原占文撤回对被告涉县**件修理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原告原**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温**与杨**、何**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县**门市与河北省**警察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谷光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邯郸**维修中心与邯郸市**有限公司、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程**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李**、贾保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天**责任公司与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