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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