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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与杨**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与被告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涉县顺进汽车钣金烤漆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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