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太行汽配门市与被告河北省**警察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太行汽配门市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涉**行汽配门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涉县太行汽配门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涉县太行汽配门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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