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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李**、贾保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李**、贾保安、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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