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付*、张**、付烁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韩**与李**、贾保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台宝**有限公司与王**、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诉被执行人付善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涿州市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高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