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韩**与李**、贾保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天**责任公司与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何**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与张**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刘**诉被执行人付善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涿州市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高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