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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宝**有限公司与王**、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邢台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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