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涿州市朝**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申请人刘**诉被执行人付善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郭**、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台宝**有限公司与王**、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邱县邱**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碑店市**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彭*与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高**、高阔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董*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