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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邱县邱**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邱县**民委员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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