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颜**、吴**、刘**、于**、霍计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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