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颜**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信用社、颜**、吴**、刘**、于**、霍计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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