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涉县顺进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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