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衡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衡海*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衡海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承德**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03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