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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承德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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