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强大新材料耐磨修复中心与被告承德县承**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强大新材料耐磨修复中心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承德县强大新材料耐磨修复中心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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