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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