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承德县**门市部与邹**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熊*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王**、中华联合财**庄中心支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池鸿开、徐**、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郭**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畅远修理厂与王**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于利海与被执行人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承德县超瓷耐磨修理部与隆化**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隆化县**有限公司与杨**、马**、房振路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隆化县博远机**顺昌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