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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被告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于2015年7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70.00元,减半收取23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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