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化县韩麻营畅远修理厂与被告钱**、王**、刘长远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隆化县韩麻营畅远修理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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