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根河市**委员会与孙**等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根河市**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汝**、张**、李**、胡**、王*、安**、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根**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根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孙**、汝**、张**、给付维修费922元,负担执行费每人6.25元;李**给付维修费770元,负担执行费6.25元;胡**给付维修费1692元,负担执行费6.25元;王*给付维修费812元,负担执行费6.25元;安**给付维修费400元,负担执行费6.25元;刘**给付维修费850元,负担执行费6.25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孙**、汝**、胡**、安**、李**已执行完毕;刘**剩余556.25元、王*剩余718.25元、张**928.25元未执行完毕。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王*无其他存款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根河市人民法院(2013)根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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