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5)新右执字第115号杨**申请执行敖*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被执行人敖*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右民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