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鄂温克**通警察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由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给付修车款699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明慧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于**、被告代理人单志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拖欠原告王**修车费699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鄂温克**通警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修车款699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鄂温克族自治旗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