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黄**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8月5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修理款1142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0元。被执行人内蒙古**展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于2015年9月11日履行了上述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内蒙古自**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