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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诉被告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诉被告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翼中旗傅**汽车修理部经营者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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