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刘**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地址不详,法律文书未能送达,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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