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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家富与张**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家富与被告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战家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0元(玖佰肆拾元整),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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