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限公司、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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