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服务部与被告江苏朗**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镇江市京口佳旺汽车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元,保全费260元,合计456.5元,由原告镇**车服务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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