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泰州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肖*与泰州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苏省分行、中国**省分行、江**行、南**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中国**苏省分行、江苏**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另案中于2015年6月26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泰州奥**有限公司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和其所有的所有的一批机器设备。本案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直接书面申请参与分配上述财产处置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