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王*、中国人**有限公司溧阳支公司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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