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沈**、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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