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张*等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沈**、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