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法院(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洋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洋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3185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