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温州市**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广**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广海法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院于2015年1月28日将本案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债权本金432000元及其利息,参与了被执行人温州市**有限公司所有的“长能9”轮拍卖价款的分配,但未受偿。现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温执委字第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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