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飞利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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