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飞利浦**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飞利浦**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飞利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限公司的起诉。

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飞**资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