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杭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胡**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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