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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迅**限公司与杭州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迅**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迅**限公司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杭州迅**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迅**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1元,由杭州迅**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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