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船厂与被告TAFIRASHIPPINGCO.LTD.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航闵南船厂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航闵南船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80元,减半收取10540元,由原告上**航闵南船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