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均胜远大**公司与舟山**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舟山**限公司与宁波均胜远大**公司(以下简称均胜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国海**上海分会作出的(2014)海仲沪裁字第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舟山**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均胜公司的存款、房产、船舶等信息,该公司位于宁波市惊驾路565号的房产已设定抵押并被数家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远胜36”、“远胜56”两船在本院另案中被拍卖,抵押债权已不可能足额清偿;“远胜18”船亦已设定抵押并已在本院另案中被限制过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申请执行人债权除仲裁费用属应优先拨付的司法费用之外,其他债权属于一般债权,“远胜36”船拍卖价款已无清偿一般债权可能。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均胜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7月15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1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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