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华**限公司与嵊泗县**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宁波华**限公司与嵊泗县**责任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华**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查明被执行人**限责任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并已由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海法执民字第407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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