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飞利浦**有限公司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中**限公司与余**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杭州**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柯*与杭州腾**限公司汽车维修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赛**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浙江凯**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浙江申**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与杭州互**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江**有限公司与方世达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