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蒋**与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泰州**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泰高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修理费8368元及利息,还案件受理费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泰州**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目前停产、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及其投资人吉林均有多件案件在法院执行中、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的厂房、设备等已经执行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蒋**按比例参与分配领取执行款1854.91元,被执行人泰州市高港区三江冷轧厂无财产可供执行到位。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直接执行到位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4)泰高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