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袁**与被执行人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蜀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修理费4000元。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上述费用,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修理费按5000元计算。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