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肖**、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杭州宝**有限公司与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赛**与杭州**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限公司与浙江凯**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梁**与浙江申**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之田**限公司与章**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邓建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翟冬冬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市**有限公司与杭州临**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富阳市通达滤纸厂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