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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肖**与肖**、陈**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诉被告肖**、陈**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冯**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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