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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与吴**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诉被告吴**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富阳市远通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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