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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汽车修理厂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新安江**修理厂与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德市新安江**修理厂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建德市**汽车修理厂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通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顺通汽车修理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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