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路**限公司诉被告韩*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杭州路**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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