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星**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杭州**限公司清泰支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后,于同日通知原告浙江星**有限公司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902元,但原告浙江星**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