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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黄**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黄**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以其与对方当事人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周**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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